企業會計準則——存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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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會〔2001〕57 號
財政部關于印發《企業會計準則——固定資產》《企業會計準則——存貨》的通知
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中央管理企業集團(公司):
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規范企業固定資產及存貨的會計核算和相關信息的披露,提高會計信息質量,我部制定了《企業會計準則——固定資產》和《企業會計準則——存貨》。現予印發,于2002年1月1日起暫在股份有限公司施行,鼓勵其他企業先行施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函告我部。
附件:一、企業會計準則——固定資產
二、企業會計準則——存貨
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附件二:
企業會計準則——存貨
引言
1. 本準則規范存貨的會計核算和相關信息的披露。
2. 本準則不涉及:
(1)因建造合同而形成的在建工程;
(2)農業企業收獲的農產品和采掘企業開采的礦產品;
(3)牲畜等與農業活動有關的生物資產;
(4)企業合并中取得的存貨的初始計量。
定義
3. 本準則使用的下列術語,其定義為:
(1)存貨,指企業在正常生產經營過程中持有以備出售的產成品或商品,或者為了出售仍然處在生產過程中的在產品,或者將在生產過程或提供勞務過程中耗用的材料、物料等。
(2)可變現凈值,指在正常生產經營過程中,以存貨的估計售價減去至完工估計將要發生的成本、估計的銷售費用以及相關稅金后的金額。
(3)制造費用,指企業為生產產品和提供勞務而發生的各項間接費用。
確認
4. 存貨在同時滿足以下兩個條件時,才能加以確認:
(1)該存貨包含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2)該存貨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初始計量
5. 存貨應當以其成本入賬。存貨成本包括采購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
采購成本
6. 存貨的采購成本一般包括采購價格、進口關稅和其他稅金、運輸費、裝卸費、保險費以及其他可直接歸屬于存貨采購的費用。
商品流通企業存貨的采購成本包括采購價格、進口關稅和其他稅金等。
加工成本
7. 存貨的加工成本包括直接人工以及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制造費用。
8. 企業應當根據制造費用的性質,合理選擇分配方法。可選用的分配方法通常有按生產工人工資、按生產工人工時、按機器工時、按耗用原材料的數量或成本、按直接成本(原材料、燃料、動力、生產工人工資及福利費之和)、按產成品產量等。
9. 在同一生產過程中,如果同時生產兩種或兩種以上的產品,如聯產品、主產品和副產品,并且每種產品的加工成本不能直接區分,則這些加工成本應當按照合理的方法在各種產品之間進行分配。聯產品的加工成本可選用的分配方法通常有售價法、實物數量法等。在分配主產品和副產品的加工成本時,通常先確定副產品的加工成本,將其差額確定為主產品的加工成本。
其他成本
10. 其他成本是指除采購成本、加工成本以外的,使存貨達到目前場所和狀態所發生的其他支出,如為特定客戶設計產品所發生的設計費用等。
11. 下列費用不應當包括在存貨成本中,而應當在其發生時確認為當期費用:
(1)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及制造費用;
(2)倉儲費用(不包括在生產過程中為達到下一個生產階段所必需的倉儲費用);
(3)商品流通企業在采購過程中發生的運輸費、裝卸費、保險費、包裝費、倉儲費等費用。
其他方式取得的存貨的成本
12. 通過非貨幣性交易換入的存貨的成本,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非貨幣性交易》的規定確定。
13. 投資者投入的存貨的成本,應當按照投資各方確認的價值確定。
14. 通過債務重組取得的存貨的成本,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債務重組》的規定確定。
15. 接受捐贈的存貨的成本,應當分別以下情況確定:
(1)捐贈方提供了有關憑據的,按憑據上標明的金額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確定;
(2)捐贈方沒有提供有關憑據的,應當參照同類或類似存貨的市場價格估計的金額,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確定。
16. 盤盈的存貨的成本,應當按照同類或類似存貨的市場價格確定。
發出存貨成本的確定
17. 企業應當根據各類存貨的實際情況,確定發出存貨的實際成本,可以采用的方法有個別計價法、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和后進先出法等。對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貨,以及為特定項目專門購入或制造的存貨,一般應當采用個別計價法確定發出存貨的成本。
期末計量
18. 存貨在會計期末應當按照成本與可變現凈值孰低計量。
19. 企業在確定存貨的可變現凈值時,應當以取得的可靠證據為基礎,并且考慮持有存貨的目的、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的影響等因素。
20. 用于生產而持有的材料等,如果用其生產的產成品的可變現凈值高于成本,則該材料仍然應當按成本計量;如果材料價格的下降表明產成品的可變現凈值低于成本,則該材料應當按可變現凈值計量。
21. 為執行銷售合同或者勞務合同而持有的存貨,通常應當以合同價格作為其可變現凈值的計量基礎;如果企業持有存貨的數量多于銷售合同訂購數量,超出部分的存貨可變現凈值應當以一般銷售價格為計量基礎。用于出售的材料等,應當以市場價格作為其可變現凈值的計量基礎。
22. 存貨跌價準備應當按單個存貨項目計提;在某些情況下,比如,與具有類似目的或最終用途并在同一地區生產和銷售的產品系列相關,且難以將其與該產品系列的其他項目區別開來進行估價的存貨,可以合并計提;對于數量繁多、單價較低的存貨,也可以按存貨類別計提。
23. 企業每期都應當重新確定存貨的可變現凈值。如果以前減記存貨價值的影響因素已經消失,則減記的金額應當予以恢復,并在原已計提的存貨跌價準備的金額內轉回,轉回的金額應當減少計提的存貨跌價準備。
存貨成本的結轉
24. 已售存貨的賬面價值應當在確認其相關收入的當期確認為費用。
25. 將存貨減記至可變現凈值而形成的減記金額,應當在減記的當期確認為費用。
26. 企業應當采用系統合理的方法對低值易耗品和包裝物進行攤銷,計入成本費用。可選用的方法有一次轉銷法、五五攤銷法等。
27. 盤虧或毀損的存貨所造成的損失,應當在發生的當期計入損益。
披露
28. 企業應當披露下列與存貨有關的信息:
(1)材料、在產品、產成品等類存貨的當期期初和期末賬面價值及總額;
(2)當期計提的存貨跌價準備和當期轉回的存貨跌價準備;
(3)存貨取得的方式以及低值易耗品和包裝物的攤銷方法;
(4)存貨跌價準備的計提方法;
(5)確定存貨可變現凈值的依據;
(6)確定發出存貨的成本所采用的方法;
(7)用于債務擔保的存貨的賬面價值;
(8)采用后進先出法確定的發出存貨的成本與采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或移動平均法確定的發出存貨的成本的差異;
(9)當期確認為費用的存貨成本,如主營業務成本等。
銜接辦法
29. 對于本準則施行之日以前取得的存貨,除跌價準備的提取應當追溯調整外,其余不作追溯調整。
附則
30. 本準則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